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