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计配置具备水、电、热、通风、自然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房屋作为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并且不计入公摊面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上应当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以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和位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以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进行标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