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设规模小于二万平方米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营造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分期开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应当签订内容一致的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