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饮用水水源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活动的;

(二)发现水质异常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向生态环境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