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举办者和承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食品;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回流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五)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六)在加工制作场所内宰杀畜禽;

(七)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散装酒;

(八)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