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承办者应当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并索要票证,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举办者自主采购、供应食品原辅材料,应当向承办者出示购货凭证或者能够证明食品材料安全的信息记录;对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不实信息、虚假信息的,承办者可以拒绝加工制作相关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