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环境保护管理
(一)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声音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二)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装修、广告制作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三)禁止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四)禁止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五)禁止向景观河及相关水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
(六)未经批准不得抽取地下水。
(七)禁止在景观河及相关水域电鱼、炸鱼、毒鱼或进行其他非法捕捞活动。
(八)禁止在景观河内进行清洗、垂钓行为。
(九)未经批准不得在景观河及相关水域进行种植和养殖。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