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环境卫生管理

(一)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登记,交由取得相应许可的经营者收集、运输和处置。

(三)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运输车辆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四)工业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有毒有害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站需分类分区单独投放。进入生活垃圾消纳场地填埋废物,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六)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分行划市,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通畅。根据城市规划,合理设置早市、夜市、临时摊区。集贸市场内应当划定和预留自产自销空间,设定临时经营区域,并设置标牌。

早市、夜市、摊区和临时农产品经营点,应当采取油污、垃圾收集等措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

(七)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禁止从车辆或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洒废弃物和各类腐蚀性物质或将其排入城市河道、地下管道;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八)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规范接入污水管网,设施、标志及功能应当保持完好。禁止随意占用、损毁公共厕所或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