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目标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