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沿江涵、闸、泵站的安全警戒区,并设置标志牌。

禁止在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游泳。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