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发展要求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及时优化调整,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相关强制性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以及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设置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采用临时停放、错时停放、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