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在交通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泊位。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