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