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烟监督员,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二)不得配备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场所和区域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烟标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对在场所和区域内吸烟的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