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下列室外特殊场所和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以及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外公共场所;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和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