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响的物业服务人和用户,并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用户的用气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