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电动自行车服务和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2,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3年6月28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城市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车位施划及停放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本条例施行前已购买但未注册登记、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登记上牌。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事故责任险业务。
(一)未悬挂号牌;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三)醉酒驾驶;
(四)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危害交通出行的其他行为。
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公园、体育场馆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
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