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完善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考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