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

(四)骗取、挪用、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五)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暂停其履行职务,由业主大会决定罢免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