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栏或者互联网平台向业主公示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四)对业主就涉及小区公共利益的事项提出询问的答复;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应当常态化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均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事项应当常年公示并及时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