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3
- Articles
- 14 articles
(2023年7月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横向: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纵向: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立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前款规定的城市主要道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
(一)不在居民小区、商业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楼道间堆放杂物,阻碍消防通道;
(二)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时,保持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避免噪音扰民,避免妨碍他人;
(三)禁止在石碌镇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四)在石碌镇建成区内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五)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带)、居民小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等非指定场所抛洒、焚烧祭祀用品;
(六)禁止向沿海岸线倾倒、堆放或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类废弃物。
公民婚丧嫁娶燃放的烟花爆竹纸渣应当于当日自主清理,不及时自主清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责任,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交给回收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