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