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听取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区分院)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区分院)对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