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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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安排,盟辖旗、县(市)、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会议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必要的时候由全体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查,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由有关机关执行。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案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答复的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书面答复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翻译。
会议记录人员整理发言内容后,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