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要围绕议题发言。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每人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翻译。

会议记录人员整理发言内容后,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