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误导,影响督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对督学和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督导整改意见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督导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