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