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防治其次生环境污染产生的清运、处置费用以及危险废物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与修复等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