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国家、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作为日常监管、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