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将鉴别结论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固体废物的属性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鉴别。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