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鼓励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利用设施的技术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产业政策、资金扶持、土地保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等综合利用、协同处置项目,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当优先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本市存在处置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