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流河流域养殖禁养区以外的下列区域划定为养殖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北流河干流岸线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一千米范围;

(二)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环境质量现状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牛蛙养殖场,不得迁入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实施生态化、标准化技术改造,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