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1,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3年6月21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发展改革、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组织公众参与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急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急救车辆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
急救中心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并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车载记录仪记录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应当在接听完呼叫信息后1分钟内,按照急救原则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急救中心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调度员,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适时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
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遇到道路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应当根据需要调整调度指令或者通报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疏导交通。
需要将患者送至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救治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照急救原则立即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救治,并报告急救中心。
(一)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
(二)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
(三)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较远,可能影响急救效果;
(四)因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送达后,迅速完成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工作,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和车载医疗设备、器械。
(一)急救中心及其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二)公立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三)院前急救车辆及车载设备、器械的配置、维护和更新;
(四)常规急救药品和创伤急救、传染病防控、中毒等急救物资的储备;
(五)院前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
(六)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七)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要向社会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诚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院前医疗急救合作机制。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优先使用应急车道、消防通道;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桥梁;
(五)免交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可以将阻碍急救车辆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作违法行为处理。
(一)设置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
(二)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和“120”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三)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资源;
(四)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开展;
(五)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急救车辆、设备、器械和病历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接到调度指令后,未按照规定在3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执行急救任务的;
(二)在患者送达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完成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交接工作,留滞院前急救车辆和车载医疗设备、器械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规范化救治,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的。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