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