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同时将备案回执和资料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依照有关规定开立业主大会银行账户,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更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