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