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的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的统一载体。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