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或者故意掩盖、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