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损毁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闭、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砂、爆破,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堆放危险化学品,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深根树木的;
(四)损坏、涂改、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或者安装各类机泵抽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