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水费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供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转供水的;

(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消火栓取水的;

(五)采取改装、更换、绕过、干扰、破坏水表,拆卸水表表封、表锁、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等方式违法用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