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供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