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的,处二万元罚款;

(四)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二万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