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日标准热费,是指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与年度供热期天数的比值。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