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未制定对供热单位的应急接管预案的;

(八)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