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严禁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经依法审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地点补植不低于所砍伐树木规格的同种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确实无法补植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