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围挡作业、文明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