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3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3年4月24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Chapter 2生产经营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一)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四)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既有电梯加装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旧住宅区改造中统筹安排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为其筹集资金提供必要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确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租、出借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协调不成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登记标志、应急救援标识、投诉电话等;
(三)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四)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动移交现电梯使用单位,并配合现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电梯轿厢内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性能,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识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利用电梯轿厢宣传电梯安全知识。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六)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蓄电池;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Chapter 4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检测仪器;
(二)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含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和要求、时间频次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并至少保存四年;
(五)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六)不得出租、出借电梯维护保养资质;
(七)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Chapter 5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四)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电梯;
(五)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运用全市统一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的调度指令;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可以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二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