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3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06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五千五百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区域开展攀登、攀岩、滑雪登山、滑翔等探险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登山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峰所在地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登山公共服务,加强安全警示、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Chapter 2登山活动的申请和批准
(一)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以及体能训练;
(三)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四)配备与保障登山活动安全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登山资历的教练员、高山向导;
(五)配备保障登山活动实施的基本技术装备、保暖装备、应急救援和通讯设备等。
攀登海拔五千五百米以上不足七千米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登山计划书、安全防范与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四)登山团队成员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登山简历、住所、联系方式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登山教练员、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物资、装备清单。
登山计划书应当包括攀登山峰名称、海拔高度、地理位置、登山时间和登山路线等内容。
申请开展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测绘、影视拍摄等活动,还应当提交科学考察、测绘、影视拍摄等计划。
(一)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登山活动的;
(二)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
(三)登山附带测绘的;
(四)登山附带影视拍摄的。
登山活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登山许可证。
Chapter 3登山活动的组织和开展
联络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登山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二)配合实施登山计划;
(三)掌握登山进度,核实登顶或者登高情况并及时报告;
(四)及时协调处理登山事故,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五)监督登山团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六)协调处理其他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扰登山活动。
(一)攀登中外边界山峰时,不得进行有损中国主权和影响与邻国关系的活动;
(二)使用山峰的名称、海拔高度,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四)遵守有关安全警示规定,配合实施暂时限制、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等措施;
(五)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或者生长环境;
(六)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的人员参加登山活动;
(七)不得在登山区域内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录制或者利用网络传播非法音像作品;
(八)不得拍摄军事设施或者其他非开放地区;
(九)不得破坏自然景观、自然遗迹。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样品和资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接受样品和资料的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制作的录像资料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接受测绘成果资料的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Chapter 4环境保护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