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3年4月28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中心城区河道(以下简称城区河道),是指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河流及人工湖、人工水道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河道专管机构负责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河道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道名录、保护管理范围、河道整治、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堤岸绿化以及生态补水等内容。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制定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周边生态环境等各类保护方案以及相应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按照保护方案、应急预案施工。
建设单位向有关单位调取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对城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堵塞的,建设单位或者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护和恢复方案确定的时间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雨水排水口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在城区河道新建、改建、扩建雨水排水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在城区河道设置排污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环境质量目标,对城区河道水质进行管控,提出处理处置措施,确保城区河道水质达标。
在城区河道允许水域和时段内,游泳、垂钓的人员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河道专管机构应当在城区河道危险水域安装安全警示标识、防溺水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
(一)向水体排放泥浆、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侵占和毁坏护岸、防汛、泵站、涵闸、水文监测、水质监测等设施;
(五)损坏绿化带、护栏、照明等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
(六)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水生物种;
(七)毒鱼、电鱼、炸鱼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