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按照城区河道防洪排涝、蓄水调水、生态景观等基本功能的标准,编制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河道名录、保护管理范围、河道整治、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堤岸绿化以及生态补水等内容。

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